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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 - 凤凰网房产佛山
随着绿色建筑的发展,其评价管理工作正进一步规范 -来自凤凰新闻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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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

马瑶 广东建设报
2018-02-24 07:55

随着绿色建筑的发展,其评价管理工作正进一步规范。

近日,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记者了解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关落实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

住房城乡建设部通知要求,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推行第三方评价。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制定公布本地区评价机构能力条件,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样式、规格及编号规则应符合我部统一规定。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评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使用,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评价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招标投标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强化评价标识质量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管理,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和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绿色建筑评价质量监管体系。

加强评价信息统计。评价机构要及时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将汇总数据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各地上报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数量和面积信息,将纳入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数据统计范围。

健全完善统一的评价标识管理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研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及实施情况。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信息系统操作

根据广东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了相关落实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根据《通知》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改革要求,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二星级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深圳市按照《通知》要求,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要依法依规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严格按照《通知》第三点的要求,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各地要制定和公开绿色建筑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信息系统操作。各地须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管理系统”完成评价申报、评审、公示和获取全省统一证书编号、公告等流程,并做好绿色建筑信息统计工作。系统培训及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求,各地要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管理,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绿色建筑评价工作情况及问题,每半年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一次工作总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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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建筑 项目 城乡 【责编】 陈伟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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